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4年度,117號
KSYV,104,司養聲,117,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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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養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蔡國政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劉安倫 
      劉安浚 
法定代理人 蔡陳玉如
上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玖拾日內,補正理由三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 可之參考:㈡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 ;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由收養人為之。㈢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 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 項;其費用,由收養人自行負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17條第2 項第2 、3 款有明文規定。是為維護被收養 之兒童或少年之權益,法院得於收養認可前命收養人與兒童 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及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俾 作為法院認可之參考。
二、經查,本院為審酌收養人是否適合收養及是否有出養之必要 性,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進行訪視,據其提出之收出養 事件家庭訪視報告之評估與建議,其認為:「綜合評估:劉 先生多年來與劉姓兄弟未互動,且不清楚劉姓兄弟的生活狀 況,若收養人有意收養,無反對之理由,故同意出養劉姓兄 弟,即使收養裁定不通過,僅期待維持同樣生活方式,劉先 生已做好出養準備,評估劉姓兄弟有出養必要性。蔡先生願 意承擔劉姓兄弟扶養責任,期待與劉姓兄弟建立法律親子關 係,所以提出收養聲請,蔡先生與陳小姐之婚齡雖僅七個月 ,然其交往與同住五年,關係穩定,蔡先生之經濟狀況可支 應全家人生活開銷,蔡先生已扮演父親之角色並做好收養準 備,劉姓兄弟認同蔡先生為父親並同意被收養,劉姓兄弟之 被照顧狀況佳,評估甲○○先生收養劉姓兄弟應無不適。建 議蔡先生與陳小姐參與親職相關課程,以更能因應與處理劉 姓兄弟現階段的教養需求與議題。」等語,此有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104年7月13日兒盟南收字第 1040139號函及隨函所附之收出養事件家庭訪視報告1份附卷



可稽。
三、聲請人應補正下列資料:
㈠收養人甲○○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 金會或其他機構有關繼親收養家庭親職準備教育課等至少六 小時之證明文件(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 教基金會收養人親職準備教育課程1 份供參,請先電聯該開 課單位,以便瞭解確實開課時間)。
四、本裁定不可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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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