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30號
KSYV,102,家訴,30,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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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30號
原   告 翁大淵 
法定代理人 翁鄭錦春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趙禹任律師           
被   告 翁王鑾
      翁瑞君 
      翁久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被   告 翁麗菊 
      蔡翁麗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律師
參加訴訟人 吳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4年9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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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