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號原 告 林筠堯 被 告 許雅慧 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在本院(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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