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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4號
KSDV,104,訴,54,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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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林筠堯 
被   告 許雅慧 
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在本院(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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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