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
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
訴訟代理人 施勝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水枝、自在房屋仲介行間履行契約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30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33 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