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9號
上 訴 人 孫瑛瑛 住高雄市○○區○○街0號3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度訴字第106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