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728號
KSDV,104,補,172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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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2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永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芳南黃俊凱
  黃郁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51,747 元,應繳裁
  判費45,1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44,65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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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