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684號
KSDV,104,補,1684,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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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84號
原   告 吳福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薛勇猷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3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7,7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7,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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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