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576號
KSDV,104,補,1576,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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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76號
聲 請 人 鄭吉田
聲 請 人 陳慶進
聲 請 人 陳宗宏
聲請人聲請指定通發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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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發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