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567號
KSDV,104,補,1567,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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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67號
原   告 有限責任臺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楊聰吉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信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40,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40,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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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