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562號
KSDV,104,補,1562,201508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62號
原   告 張宏銘
被   告 摩天高雄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伍崇彬
被   告 張古賀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前鎮區○○段00000 地號占用面積16
平方公尺、4.6 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
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
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民國104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
台幣(下同)78,000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06,800
元【計算式:78,000×(16+4.6 )=1,606,800 ,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