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515號
KSDV,104,補,1515,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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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15號
原   告 王薰卿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被   告 張來進
      張進茂
      張天旗
      張麗美
      張麗雅
      張全才
      張双才
      張財祥
      張水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6,000 元(即原告
主張所有房屋因通行而增加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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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