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12號
原 告 郭金長
郭勝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原告與被告郭先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