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412號
KSDV,104,補,1412,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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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12號
原   告 郭金長
      郭勝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原告與被告郭先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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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