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40號
KSDV,104,補,1240,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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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4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曾炳南
被   告 蔡雪惟
被   告 林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如附表1 、2 所示不動
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3 年12月1 日所為贈與債權行
為,及於103 年12月11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無效,
並請求被告蔡雪惟林明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是以本件先位
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價值為斷,故核定本件先位
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4,131,443 元;原告備位聲明請求撤銷系
爭不動產於103 年12月1 日所為贈與債權行為,及於103 年12月
11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所為買賣行為,並請求被告
蔡雪惟林明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
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
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
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83,935,132
元 ,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4,131,443 元,是以
本件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4,131,443 元,先、備位聲明,
應以較高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核算基準,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4,131,4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附表一
┌──┬──────────┬─────┬──────┬───────┬────────┐
│編號│  地     號  │ 面積  │ 公告現值  │ 謄本登記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
│  │          │ (㎡ ) │(元/ ㎡ ) │ 權利範圍   │(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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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左營區左西段 │ 67.00  │29,000   │  全 部   │1,943,000    │
│  │510地號       │     │      │       │        │
├──┼──────────┼─────┼──────┼───────┼────────┤
│ 2 │高雄市左營區左西段 │  7.00  │31,346   │  全 部   │ 219,422    │
│  │510-1地號      │     │      │       │        │
├──┼──────────┼─────┼──────┼───────┼────────┤
│ 3 │高雄市左營區左西段 │ 52.00  │78,980   │  1/4    │1,026,740    │
│  │512地號       │     │      │       │        │
├──┼──────────┼─────┼──────┼───────┼────────┤
│ 4 │高雄市旗山區花旗段 │ 76.77  │1,400    │  全 部   │ 107,478    │
│  │338         │     │      │       │        │
├──┼──────────┼─────┼──────┼───────┼────────┤
│ 5 │高雄市旗山區花旗段 │3,377.01 │1,400    │ 55/10000   │  26,003    │
│  │340地號       │     │      │       │        │
├──┼──────────┼─────┼──────┼───────┼────────┤
│  │  合   計   │     │      │       │3,322,643    │
├──┴──────────┴─────┴──────┴───────┴────────┤
│ 備註: 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原告就各地號可得受之利益(小數點以下│
│    ,四捨五入)                                 │
└───────────────────────────────────────────┘
附表二
┌──┬──────────────┬────────┬──────────┐
│編號│  建  物  門  牌  │ 建物課稅總現值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  │
│  │              │ (新台幣:元) │ (新台幣:元)   │
├──┼──────────────┼────────┼──────────┤
│ 1 │高雄市旗山區花旗二路148 巷6 │297,300     │297,300       │
│  │弄14號           │        │          │
├──┼──────────────┼────────┼──────────┤
│ 2 │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451 巷2 │511,500     │511,500       │
│  │之2 號           │        │          │
├──┴──────────────┴────────┴──────────┤
│總計                         808,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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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