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091號
KSDV,104,補,1091,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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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劉惠敏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洪儀婧律師
被   告 泰峰環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明裕龍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
認與被告間董事關係及委任關係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
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而其訴訟標
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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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峰環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