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034號
KSDV,104,補,1034,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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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李成弟
被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陳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
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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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