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68號
KSDV,104,消債更,68,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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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藍翊岑
代 理 人 顏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藍翊岑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法院聲請調 解,因無法負擔還款條件,於民國(下同)104 年1 月26日 協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 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 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507 號卷(本案卷第11頁)、債權人 清冊【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507 號卷(下稱前卷)11頁】、 戶籍謄本(前卷第44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 年至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前卷 第50頁至第52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案卷 第59頁)、切結書(本案卷第51頁)、存摺影本(本案卷第 52頁至第54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本案卷第64頁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前卷第59頁至第 60頁)等在卷可參。
㈡次查,聲請人於101 年至102 年度稅後所得為147,618 元、 221,378 元,平均每月所得12,316元、18,448元,名下無財 產。聲請人稱103 年4 月25日自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華泰公司)離職後曾於代迪企業有限公司任職,目前無業 ,華泰公司已通知聲請人回去任職,聲請人在尚未回華泰公 司任職前,每月仰賴租屋補助4,000 元、低收子女補助5,90 0 元、2,600 元維持生活,平均每月收入12,500元【計算式



:4,000 +5,900 +2,600 =12,500】,此有上開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存摺影本等在卷可證(前卷第50頁至第52頁、本 案卷第52頁至第54頁、第59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 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平均收入12,500元核算現 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再查,聲請人自陳每月負擔子女藍○偉、藍○翔(分別為88 年、99年生,參前卷第44頁戶籍謄本,藍○翔未登記父親姓 名)之扶養費約7,000 元。又聲請人稱與藍○偉之生父王子 睿(即王廣明)於離婚協議時,約定由聲請人獨自扶養藍○ 偉,王子睿扶養另名子女王○鈞【參本院104 年度司消債調 字第8 號卷(下稱調卷)第32頁至第33頁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聲請人所述,是為可採。本 院考量聲請人已負擔高額債務之際,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 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目前經濟能力,衡情以104 年 度受扶養人免稅額85,000元計算,即每人每月7,083 元【計 算式:85,000÷12=7,083 ,四捨五入】,則聲請人每月負 擔子女扶養費用應以14,166元為計算基準【計算式:7,083 ×2 =14,166】。
㈣末查,聲請人主張每月負擔房租4,000 元(參前卷第56頁至 第58頁房屋租賃契約)。本院考量聲請人與受扶養子女同住 該屋,房租自有支出必要,惟聲請人目前已負債,自應撙節 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 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 年平 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 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 、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 、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是以最低基本生活費已包括聲請人 房租費用。再審酌104 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 依此計算,則聲請人自陳每月加計子女扶養費用與個人生活 費用為24,500元,尚屬合理範圍,應可採認。 ㈤承上,債權陳報結果(調卷第29頁)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 1,061,540 元(包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合計1,031,540 元、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 司30,000元),聲請人目前仰賴補助每月收入僅12,500元, 尚須扶養2 名年幼子女,顯入不敷出,其妹藍宜亭提出切結 書(本案卷第51頁),願提供協助聲請人更生還款,若以聲 請人提出每月3,000 元,逐年清償,至少需約29年【計算式 :1,061,540 ÷3,000 ÷12=29,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 ,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再者,縱使聲請人日後前往華泰



公司任職,以聲請人102 年度自華泰公司領取之收入221,37 8 元,平均每月18,448元,若加計聲請人領取之補助12,500 元,以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24,500元扣除,聲請人至少 仍需約14年始能清償完畢【計算式:1,061,540 ÷(18,448 +12,500-24,500)÷12=14,四捨五入】,仍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形。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 逾1,200 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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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代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