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04年度,200號
KSDV,104,審重訴,200,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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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重訴字第200號
原   告 楊淑妃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被   告 楊世傑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原告與被告楊世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38,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77,872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16,456 元
,應再補繳裁判費361,4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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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