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718號
KSDV,104,司票,4718,20150828,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718號
聲 請 人 百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祐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鳳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應明確載明提示之年、月、日。又執
  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
二、相對人許鳳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百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