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366號聲 請 人 余俊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景茂、鄭美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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