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366號
KSDV,104,司票,4366,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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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366號
聲 請 人 余俊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景茂鄭美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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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