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0年度,31號
TYEV,90,桃補,31,20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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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三一號
  原   告 今大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瑄
一、原告因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達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肆萬零柒佰參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參仟肆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參仟參佰陸拾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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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今大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