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950號
PTDV,106,司促,7950,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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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5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長治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白金創
代 理 人 饒育宗
債 務 人 朱永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計算之
  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
  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計
  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
  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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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