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5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長治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白金創
代 理 人 饒育宗
債 務 人 朱永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計算之
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
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計
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
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