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曾蘇金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容郭燕鳳、郭順展、郭雅慧、郭順博、陳克
承、陳琇美、謝朝能、謝佳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釋明正確之相對人(聲請狀記載相對人姓名為郭雅慧、陳琇
美,與所附之戶籍謄本郭雅惠、陳綉美記載不符,如書寫錯
誤,請具狀更正。又依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所示,郭樹生之繼
承人尚有其配偶陳春月,如有漏載,亦請併予更正)。
三、提出案外人郭潘金蓮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暨其上194 建號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
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
、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