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417號
KSDV,104,司拍,417,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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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趙學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恆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黃恆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
  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暨其上5529建號最新土地
  、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
  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
  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黃恆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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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