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562號
KSDV,104,司催,562,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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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黃常夫
上聲請人黃常夫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票號:MD7480593 、付款行:華南銀行楠梓分行
  )之發票人究為『禎』薪輪胎張家鳳,抑或『 』薪輪胎
  行張家鳳,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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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