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28號聲 請 人 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慶村上聲請人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到院釋明支票號碼之首字英文字母為T或J。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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