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528號
KSDV,104,司催,528,2015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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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村
上聲請人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釋明支票號碼之首字英文字母為T或J。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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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