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9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偉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柒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①新臺幣壹仟陸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②新臺
幣壹萬貳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五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③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叁
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八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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