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806號
債 權 人 張綵芝
債 權 人 林淑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俐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
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債權人二人係分別對債務人為請求,
故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表明各債權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各債權人應分別列載)
。)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