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0806號
KSDV,104,司促,30806,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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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806號
債 權 人 張綵芝
債 權 人 林淑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俐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
  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債權人二人係分別對債務人為請求,
  故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表明各債權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各債權人應分別列載)
  。)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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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