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0735號
KSDV,104,司促,30735,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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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73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莊瑄環
債 務 人 楊謝秀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肆仟零參拾肆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參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延滯第一個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新
  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
  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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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