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0480號
KSDV,104,司促,30480,201508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4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楊銘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肆仟零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叁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