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144號債 權 人 林儷安債 務 人 謝智惠法定代理人 蘇瓊如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智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