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廖妍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廖妍宣於民國93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
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
約金。
㈡、債務人廖妍宣自104 年2 月至104 年3 月共消費簽新臺幣(
下同)10,915元,但於106 年6 月19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
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11,196元,雖屢
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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