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938號
PTDV,106,司促,7938,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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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廖妍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廖妍宣於民國93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
  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
  約金。
㈡、債務人廖妍宣自104 年2 月至104 年3 月共消費簽新臺幣(
  下同)10,915元,但於106 年6 月19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
  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11,196元,雖屢
  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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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