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0067號
KSDV,104,司促,30067,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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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067號
債 權 人 台灣護漏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亞芬
債 務 人 一進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程琮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一進企業有限公司程琮崴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提出之發票買受人及送貨單客戶之均為一進企業有限
  公司,請具狀釋明程琮崴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及證
  明文件。
二、債務人程琮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一進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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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護漏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