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720號
KSDV,104,司促,29720,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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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720號
債 權 人 李憲銘
代 理 人 李榕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紅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依所附支票影本所示,發票人為甲
  頂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人柯紅凌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如債務人為柯紅凌,應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提出系爭支票2 張之背面影本。
三、債務人柯紅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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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