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612號
KSDV,104,司促,29612,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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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61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邱蘭招
債 務 人 謝興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玖萬玖仟貳佰陸拾叁元
  ,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零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
  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叁萬肆仟伍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叁萬零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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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