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450號
KSDV,104,司促,29450,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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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45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蘇培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肆佰壹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培文於民國102 年6 月7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以下同)300,000 元整,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
    項,並簽立信用借款約定書乙紙為證。
  二、嗣債務人蘇培文對前開借款僅繳至民國104 年6 月11日
    最後繳款日即未履行,依上開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
    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
    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新臺幣190,410 元整,及利息、違
    約金。
  三、綜前所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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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