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361號
KSDV,104,司促,29361,2015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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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6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燕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清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附表所載
  ,係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加二成」計算,且
  惟利息附表所示之利率有二:年息3.252 %、6.828 %,所
  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二、釋明違約金起算日為何(聲請狀附表記載為107 年7 月10日
  ,如有錯誤,應予更正)。
三、債務人李清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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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