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278號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債 務 人 陪你有限公司七日七日凱旋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池茶慧債 務 人 陪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池正求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陪你有限公司七日七日凱旋分公司、陪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陪你有限公司七日七日凱旋分公司、陪你室內裝修有 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二、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為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元」, 惟請求之原因及事實記載為「貳仟壹佰元」,所提出發票影 本買受人及金額總計亦不符。請具狀陳明請求項目及各項之 金額,含保全服務費請求之起迄年月日。三、服務契約書之甲方為「陪你有限公司七日七日西子灣分公司 」,請具狀釋明陪你有限公司七日七日凱旋分公司、陪你室 內裝修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及提出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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