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275號
KSDV,104,司促,29275,201508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275號
債 權 人 林三陽
債 務 人 洪家𩣱
債 務 人 謝俊宇
一、債務人洪家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
  人洪家𩣱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謝俊宇
  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