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217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照誠、陳昭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茂良之繼承系統表。
二、債務人陳照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昭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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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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