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121號
KSDV,104,司促,29121,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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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12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麗儒
債 務 人 任葉杏珠
債 務 人 任燕珍
一、債務人任葉杏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叁萬玖仟貳佰陸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任葉杏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任燕珍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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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