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105號
KSDV,104,司促,29105,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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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105號
債 權 人 台灣袋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英傑
債 務 人 華昌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昌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華昌泰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4 年2 月28日之依據為何?
  (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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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袋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昌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