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040號
KSDV,104,司促,29040,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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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04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懋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永智

一、債務人懋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叁
  拾貳萬柒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懋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林永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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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