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011號
KSDV,104,司促,29011,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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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0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少宇
債 務 人 林三元
債 務 人 張蘭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肆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少宇於民國(下同)94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
  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林三元張蘭貴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
  學貸款共1筆,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
  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55,960元,約定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3年03月08日)一
  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4年05月08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154,443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
  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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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