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889號
KSDV,104,司促,28889,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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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88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劉亭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叁萬貳仟叁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台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應付
  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
  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 緣債務人劉亭靜於民國92年8月 間與聲請人訂立信
  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
  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
  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
  1(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
  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
  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
  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
  國104年7月24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107,128元
  及利息暨違約金225,216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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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