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776號
KSDV,104,司促,28776,2015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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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76號
債 權 人 鴻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連苙秝( 原名:連鳳珠) 、吳苙輔( 原名:
吳瑞陽) 、謝貴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連苙秝( 原名:連鳳珠) 、吳苙輔(
原名:吳瑞陽) 、謝貴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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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