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742號
KSDV,104,司促,28742,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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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4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平田
債 務 人 陳薰蔧
債 務 人 姚駿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零貳佰伍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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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