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735號
KSDV,104,司促,28735,20150821,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35號
債 權 人 張中原
債 務 人 宏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信惠
人           之5
兼法定代理 王信智

兼法定代理 陳彭淑媛

兼法定代理 陳俐君

債 務 人 王信惠
債 務 人 陳俐君
債 務 人 台灣聯網電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羅富彥

兼法定代理 黃志揚

兼法定代理 林誠堂

兼法定代理 陳志成

法定代理人 翁得原
債 務 人 羅富彥
債 務 人 黃志揚
債 務 人 林誠堂
債 務 人 陳志成
債 務 人 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包瀛彥

代 理 人 陳裕民
兼法定代理 湯嘉恒

兼法定代理 陳宥家

債 務 人 包瀛彥
債 務 人 湯嘉恒
債 務 人 陳宥家
債 務 人 兆暘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湯嘉恒

兼代理人  蔡秉錡
兼法定代理 張明義

兼法定代理 黃宜璇

債 務 人 蔡秉錡
債 務 人 張明義
債 務 人 黃宜璇
債 務 人 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宥家

債 務 人 沈全賢
債 務 人 羅國榮
債 務 人 謝聖蕙
債 務 人 薛竹君
債 務 人 陳逸鎧
債 務 人 萬憶欣
債 務 人 洪銘鴻
債 務 人 邱巧齡
債 務 人 黎書妙
債 務 人 翁得原
債 務 人 王信智
債 務 人 陳彭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超過法
  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
  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聯網電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暘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