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719號
KSDV,104,司促,28719,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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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1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方純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柒佰捌拾玖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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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