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691號
KSDV,104,司促,28691,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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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691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憲昌楊玉燕楊江木楊憲輝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對楊玉雪之繼承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蓋系爭債權
  乃於原債務人楊玉雪死亡後即民國93年4 月16日始讓與)。
二、補正向本院查詢本件繼承結果之文件,並提出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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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