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405號
KSDV,104,司促,28405,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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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40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仲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並提出本件支付命令正確請求之金額及逾期費用
  等相關資料到院。(依貴公司提出之客戶帳務資料查詢表內
  容所載;逾期費用新台幣800 元已計入總額計算,似不得再
  行重複請求。另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五項之約定;
  收取逾期費用之金額亦與聲請狀所載不符)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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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